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

发布时间:2017-06-30浏览次数:439

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,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场所,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及《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特制定本规程。
   
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学校管理,任何部门需新建、撤消或更名实验室,都必须提出申请,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。
   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教学水平,并根据需要和可能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产品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   
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,根据学校发展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、集中投资、分步实施、速见成效。要做到技术队伍、仪器设备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二章 任 务

    第五条 根据学校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、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   
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不断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,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   
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。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。
   
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   
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。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   
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。
   
第十一条 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,有目的、有计划地进行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验室建设。

第三章 体 制

    第十二条 管理学院有一名领导主管本院(系)实验室工作。
   
第十三条 管理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,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论证和评审。
   
第十四条 成立由院领导、实验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,负责对本院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论证和评审,提出建议。
   
第十五条  管理学院实验室实行中心制管理,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中心可下设若干实验室。
   
第十六条 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,根据规模大小可设正、副主任一至二名。

第四章 建 设

   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置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。具体要求和程序见《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》。
   
第十八条  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要有目的、有计划地进行实验室建设。要根据学校及院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,本着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、集中投资、分步实施、速见成效的原则,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院实验室建设计划。其中,房舍、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;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、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   
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、竣工、验收、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。
   
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。要创造条件,积极争取中央、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及企业等方面的资助,要从教育事业费、科研费、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及各种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   
第二十一条 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、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,以适应院校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。
   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,要积极通过与企业联合、与科研单位联合、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,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。

第五章 管 理

  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。
   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章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辐射、防毒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,并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   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、软件、实验材料、元器件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   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,做到任务到人,责任到人,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绩进行考核。
   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。及时对实验项目、实验设备、人员、物资及工作信息等内容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各类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   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国家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,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评估,以促进实验室的建设、管理和改革。

第六章 人 员

   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思想政治觉悟较高、组织管理能力较强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、高级实验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。其主要职责是:
   
(一)领导实验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;
   
(二)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、检查、总结;
   
(三)根据专业培养计划,参与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指导书、实验教材的编写。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;
   
(四)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岗位职责,并检查、考核本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;
   
(五)组织与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,安排好实验室人员的进修提高工作;
   
(六)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开展评比活动。
   
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,爱岗敬业、钻研业务、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   
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、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定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 附 则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管理学院实验室负责解释。